伴隨著高階自動駕駛加速駛來,北京、廣州、武漢、合肥等地相繼出臺地方法規,解決制約自動駕駛創新應用的突出問題。其中,可配備遠程安全員的規定備受關注。
相比之下,根據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第五十九條相關規定,自動駕駛車輛需配備隨車安全員,這已對江蘇自動駕駛產業發展形成較大制約。
對此,2025年江蘇省兩會,省人大代表、T3出行CEO崔大勇再次聚焦自動駕駛產業持續、規范、健康發展,他提出的議案是建議修訂《條例》。
多地已實現無人化自動駕駛應用
自動駕駛目前已成為各地爭相發力的戰略制高點。路測作為自動駕駛技術演進和產品落地的必要條件,實現“純無人”不僅是自動駕駛實現示范運營的關鍵,更是商業化運營的重中之重。
截至2024年12月,百度在武漢、重慶、北京等地已投放800多輛無人駕駛車輛進行商業化運營;小馬智行(Pony.ai)等自動駕駛企業在北京、上海、深圳和廣州等地共計投放300多輛無人駕駛車進行示范應用測試。北京、上海、武漢等城市已較為成熟地實現了無人化自動駕駛應用。
這背后,北京、上海、廣州、杭州、武漢等城市先后出臺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政策法規相關細則,為自動駕駛汽車創新應用和規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。
對于是否配備安全員,武漢、杭州等城市提出,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,可以使用遠程安全員;上海、武漢等城市提出,申請主體可以開展無人測試(無安全員測試)。
比如,《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》規定,“智能網聯汽車發生車輛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時,駕駛人、隨車安全員或者遠程安全員應當采取開啟危險警示燈、降低車速、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。”
崔大勇指出,與上述城市相比,江蘇自動駕駛產業發展仍面臨多重制約。一方面,南京、蘇州和無錫有較早布局,但主要停留在“示范區”階段。另一方面,《條例》雖然新增了自動駕駛相關規定,但提出“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、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”。這一規定要求配備隨車安全員,已不能適應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的需要。
建議取消自動駕駛汽車須配備駕駛人限制
鑒于廣州、杭州、武漢等城市的實踐和江蘇省實際情況,崔大勇表示,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亟待修訂,對自動駕駛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和完善,從而促進自動駕駛產業集聚和商業化應用,推動江蘇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。
議案提到,現行《條例》作為上位法,是促進各地自動駕駛產業創新發展的法治支撐,首先應對自動駕駛汽車配備駕駛人規定進行更新調整。參照國內其他先進城市經驗,《條例》第五十九條“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、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”,建議調整為“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、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或(遠程)安全員”。
那么,“純無人”自動駕駛汽車上路,如何保障安全?議案還認為,《條例》也要同步增加遠程安全員規定。成都等城市的細則,明確了遠程安全員的職責、人車比等要求。比如,《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、示范應用與示范運營管理規范實施細則(試行)》要求,遠程駕駛安全員應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實時監控車輛狀況及周邊環境,發生緊急情況或失控狀況時能及時介入操控車輛。
基于此,《條例》調整相關“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配備駕駛人”的規定時,建議增加遠程安全員要求的相關內容。
“上述調整將推動解決江蘇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一些關鍵問題,為各地出臺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提供更大支撐,有助于加快培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領域新質生產。”崔大勇表示。